【公告】內政部函「禁止使用相關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產生程式」相關說明 (98/12/15)
(內政部98年12月3日台內戶字第0980219492號函)
主旨:有關禁止使用相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產生程式乙案,請查照並轉知所屬。
說明:
- 依據本部98年11月13日研商防杜冒用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開戶會議決議辦理。
- 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:「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及初設戶籍登記,應配賦統一編號。...」又按戶籍法第75條規定:「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,而偽造、變造國民身分證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。(第1項)行使前項偽造、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,亦同。(第2項)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,以供冒名使用,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。(第3項)」
- 邇來民眾反映新生兒於出生後,經父母向金融機構辦理其子女開戶作業,經金融機構以該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(以下簡稱統一編號)帳戶業列管為警示帳戶為由拒絕民眾開戶,影響民眾權益。針對部分於戶政事務所配賦統一編號前即遭冒用之個案疑義,本部業於98年11月13日邀集法務部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相關機關(單位)開會研商決議,為避免不法偽冒統一編號使用,公務機關(單位)、學校如有使用相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產生程式(如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產生器),應予禁止。又民眾如因偽冒他人身分使用國民身分證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將涉違反上開戶籍法第75條之規定。請 惠予轉知所屬。